关于加强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6]37号)
2012/6/14
各有关单位:
当前,随着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招投标过程中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指导招投标当事人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招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当事人在进行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尤其是勘察、设计和科研发展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应当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要注意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又要积极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招投标当事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