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关键字::
北京市文件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站务>>政策法规>>北京市文件>>正文查看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5号)
2012/6/14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投资规模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一)基础设施、三次产业、社会事业中的大型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大型建设项目;

  (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县项目;

  (四)本市区域内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五)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市政府和广大市民重点关注的其他项目。

  其中,第(一)、(二)、(三)部分涉及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工和结转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是指拟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尚不具备开工条件,但拟于未来两至三年内开工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对照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国家宏观政策,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投资落实和项目推进。

第二章 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机构包括市政府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区县的人民政府和法人单位。

  第六条  市政府管理部门包括重点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机构、施工监督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

  (一)市发展改革委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机构,主要负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2. 拟订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会同市建委上报市政府确定后下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通知;

  3. 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与申报工作;

  4. 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5. 协调重点建设项目与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6. 负责每季度向市政府汇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并对阶段性投资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

  (二)市建委是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机构,主要负责:

  1. 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对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3.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于每月上旬向市政府汇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上一月度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市属有关委、办、局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

  2.组织、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推进重点工程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3.协调综合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投资计划;

  4.对难以协调的突出问题,涉及前期手续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涉及施工的应及时向市建委反映。

  第七条  项目所在区县的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等有关事宜,为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项目法人单位应科学倒排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进度,抓紧组织项目论证、设计、招标等工作,落实建设计划。

  (二)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和施工进展情况。

  (三)凡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其法人单位要加快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确保年内按计划开工。达不到开工条件的,其法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做出书面检查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各区县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本区县、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后,每年7月至10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会同市建委征求市规划、国土、环保等综合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原则上,进入可研阶段的项目,视其重要性,列入市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视其重要性,拟列入市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待批准其年度投资计划后或已核准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后,予以正式列入。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和市委常委会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确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将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布。市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由市各委办局作为重要工作进行调度推进,待其前期工作较为成熟后,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有选择地列为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在每月前五日内通过北京市重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上一月度的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审核手续。严禁未批准、先开工或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市建委牵头负责按照年度建设进度计划,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调度,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相关部门应服从并执行牵头部门做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照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投资稽察部门,应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正式运营一个财务年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八条  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保障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依据下达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开展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勘察、树木伐移、消防初步设计审查、人防规划设计意见等前期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市政府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和工程开工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适时拨付建设资金。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区县和企业配套资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通信和用水、用热、用气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或政府实行特许经营权转让招商引资的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安排前期专项资金,按照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实施。

Copyright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京标价协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0720号-2  联系我们
京标价协会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