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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建设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实行统一招标管理(京建函[2008]338号)
2012/6/14

中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他中央单位:
针对中央单位建设的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管理的具体情况,我委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政府中心招标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监理,按照原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执行,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进行直接发包。
  二、其他中央单位(包括中共中央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政协及其事业单位、军队、武警及各央属企业)项目均按照上述办法实行。
  三、对招标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施工单位,办理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招标限额以下直接发包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监理合同不再备案。

  特此致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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