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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8/23
冀建建市函﹝2021﹞1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建筑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取消后监管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证明。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做好在冀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资质备案制度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身份信息及职称、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信息材料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前,在我省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继续有效;省外已办理入冀承揽劳务作业的企业,可继续在我省承揽劳务作业。


  三、规范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资质审批流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前,在我省已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继续有效。保留的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由各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报的,仍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一)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


  行政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限具备条件的)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部门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明确审批流程,完善示范文本。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审批的有关示范文本使用《关于印发“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冀建法改函﹝2020﹞256号)格式,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使用本文附件格式,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公告、核查流程进行。


  1.申请。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或当地政务服务网,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电子受理单。


  3.审批。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有关信息共享平台比对情况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4.公告。对通过审批的,审批机关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5.核查。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由同级监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核查。


  (三)严格落实核查制度。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后,各市应核查企业申报工程业绩等是否真实有效。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四、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服务


  全面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资质核定工作,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改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依法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5.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1日


附件: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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