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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1/8/27
冀建建市函﹝2021﹞1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按照《2021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1〕8号)安排,决定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全面排查我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问题和合同履约情况等,检查各地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建立问题台账、问题线索排查整治情况、规范建筑企业市场行为情况、上一年度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回头看”工作情况以及违规违建项目清理规范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情况。


  (一)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整治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相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市场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


  (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整治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查找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深入整治。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整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标后不履约行为整治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整治处理招标人、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擅自变更等行为。


  (五)计价活动不规范行为整治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整治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执行不规范、造价工程师违法违规执业等行为。


  二、检查时间


  (一)自查自纠(8月31日前)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二)排查整治(202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全覆盖、零遗漏”的原则,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组织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强跟踪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存在举报投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列为必查项目。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对市、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实施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台账建立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通过双随机和重点核查的方式选取部分企业和项目进行抽查。监督检查分组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通报(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排查整治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提炼工作亮点,深入分析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保持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适时组织“回头看”,防止各类问题复发和反弹,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三、检查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出检查组赴各地开展检查,采取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核查在建工程项目的方式进行。每个设区市抽查企业不少于10家,随机选取不少于2个县(市、区)进行抽查;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抽查企业不少于8家;抽查的企业包含省内特一级建筑企业、市县骨干建筑企业及省外进冀建筑企业。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听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本省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冀企业负责人工作汇报,重点围绕建筑市场与企业管理工作、针对建筑市场乱象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建立的长效机制、上一年度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回头看”工作以及违规违建项目清理规范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等内容进行汇报。听取汇报的同时,检查组人员查阅市县有关部门及受检企业的相关台账、工作措施、制度文件、项目资料等文件材料。


  (二)实地核查。根据汇报情况及查阅相关台账、企业资料发现的问题,到受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以检验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的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交换意见。针对检查情况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交换意见,组织市县行业主管部门、部分建筑企业召开工作会议集中反馈检查情况,并提出工作要求。


  四、结果运用


  (一)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监管不力导致违法违规问题较多、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对企业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积极配合检查且各项规定落实较好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检查中拒不配合、弄虚作假以及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实施差别化监管,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进冀负责人。属于省内企业的,视情形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属于省外进冀企业的,抄告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符合严重失信名单情形的,依法列入,实施信用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检查内容完善文件资料和台账,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迎检配合工作。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于8月13日前将联络人按附件4要求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各地要积极对接工作,组织安排受检企业按时定点提供受检材料,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二)坚持查纠结合。强化部门层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狠抓落实,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严格执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检查执法程序,不走过场,对违法违规问题“零容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做到严明、公正、规范执法。


  (三)按时报送情况。各地于8月31日前报送附件1及排查整治阶段性进展情况,10月3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并填写附件2、附件3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发传真:0311-87805207,电子版发邮箱:liuzhibin@hebmail.gov.cn)


  (四)严格工作纪律。检查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电 话:0311-87805207(兼传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9日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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