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2021/9/7
冀建法改〔202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为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经研究,决定《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10号)、《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6号)继续实施,有效期暂至2021年12月31日。
以上文件据此修改后重新发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