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平台使用的说明解释(第一号)
2011/12/6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京造监[2011]6号
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平台使用的
说明解释(第一号)
市属各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各造价咨询企业在使用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平台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平时在对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监管过程中了解掌握的情况,经归纳整理,我处现起草并下发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平台使用的说明解释(第一号),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平台使用的说明解释(第一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平台使用的说明解释(第一号)
1.问:招标代理合同中包含造价咨询业务的,怎么填报?
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进行填报。
第一,仅负责工程施工招投标相关工作的,按照以下规定填报:
(1)若企业自身完成其中的造价咨询业务的,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收费的50%填报。(2)若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将造价咨询业务另行委托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收费填报。
第二,既负责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又负责施工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及竣工结算的,按照以下规定填报:
(1)若企业自身完成其中的造价咨询业务的,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收费的80%填报。
(2)若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将造价咨询业务另行委托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收费填报。
2.问: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造价咨询业务的,怎么填报?
答:按照建标造函[2007]8号中的相应咨询业务收费标准计算造价咨询费并填报。
3.问:审计合同中包含造价结算审核的,怎么填报?
答:企业自身完成造价结算审核,咨询费按照审计合同约定收费的85%填报。
4.问:签订时间段的咨询合同,没明确工程项目名称,怎么填报?
答:咨询合同只上传一次,其余的按照咨询收入一览表要求的内容填报,以后在该咨询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的咨询业务,除在一览表中填入已传咨询合同编号外,其余的仍按照咨询收入一览表要求的内容填报。
5.问:同一咨询合同分多次收取咨询费,怎么填?
答:按照每次实际完税金额填报,其余的按照咨询收入一览表中要求的内容填报,备注栏内注明未支付咨询费的原因。
6.问:跨年度完成的咨询业务,怎么填报?
答:按照实际缴纳税额填报。
7.问:咨询收入一览表中的完税金额是按照何种税考虑的?
答:完税金额按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合计填报。
8.问: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造价咨询委托通知书或协议书,法院、仲裁委出具的造价鉴定委托书,是否报备?
答:均应通过管理平台上传进行报备。
9.问:合同备案时,造价金额无法确定,怎么办?
答:参照同类工程项目的单方造价预估出咨询标的额,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出咨询费先填报并保存,待最终咨询结果出来,并对保存的咨询费进行调整确定后再进行提交,提交的咨询费总收入应与累计已收咨询费及完税金额对应,否则以该工程完税金额为依据核算其咨询收入。
10.问:外地咨询业务是否备案?在外地纳税的业绩怎么算?
答:外地咨询业务应进行合同备案,并填报咨询收入一览表中要求的内容,纳入咨询企业总部的业绩,造价成果文件的上报执行本说明解释第“11”条的规定。
11.问:补报范围应如何界定?
答:(1)咨询合同及咨询收入的补报范围
2008年1月1日起签订的咨询合同都应进行备案,并按照咨询收入一览表中的要求内容补报。
(2)造价成果文件的补报范围
① 2008年1月1日起签订的咨询合同,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其单项工程咨询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管理平台造价成果文件上报的要求内容报送。
② 除第①项规定外,凡2008年1月1日起签订咨询合同的其他工程项目,包括本市单项工程咨询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及外地的咨询项目等,仅上报电子版的造价成果文件,不报送技术经济指标。
12.问:保密工程是否上报?
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有政府或军队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文件属于保密工程,其他工程不属于保密工程。保密工程不需要上报,但需将该工程保密文件提交咨询企业监管部门看后登记,以认可该保密工程的咨询业绩。
13.问: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是专职专业人员,怎么填?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若不是专职专业人员,可填报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但应上传法人委托书的扫描件。
14.问:用复印件扫描上传可否?
答:不可以,应该用原件扫描上传。
已下发的通知及口头解释若与本说明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说明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