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10月31日,北京市政府第180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轨道交通与周边用地一体化工作是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推动轨道交通与城市功能的有机融合,推动轨道交通与周边用地高效整合的重要抓手。《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推动本市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工作,针对实际轨道一体化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政策措施。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
《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字﹝2018﹞43号)、《关于<北京市推动轨道交通与城市更新一体化有关政策措施落地工作方案>和<北京市轨道微中心名录(第一批)>的批复》(京政字﹝2020﹞18号),《实施细则》是上述系列政策的深化延续,与上述政策互为补充。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内容共计14条,第一条、第二条主要说明制定本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总体导向要求
从第三条至第十三条主要从“一体化规划设计”“一体化用地管理”“一体化实施衔接”三方面明确了轨道交通一体化主体责任、程序和工作内容。
一是从加强轨道交通规划设计与国土空间规划各阶段的横向融合角度,提出有层次、分阶段地开展线路一体化规划、场站一体化方案和工程一体化设计等前期工作,明确各层级工作的编制内容、审批流程和成果作用。
二是从细化轨道交通一体化项目用地管理程序和要求角度,明确了一体化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征收、成本确认、成本转移、土地供应和不动产手续办理等工作程序。
三是从聚焦实施衔接,促进站城融合角度,结合一体化项目共性特点,分情况提出保障同步工程和预留工程两个方面的细化政策和工作要求,明确相关审批流程、责任主体等,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重点说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有哪些亮点?
一是针对轨道建设与沿线用地规划编制时序不同步情况,《实施细则》要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会同区政府共同编制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同步进行用地梳理、方案研究并形成任务清单,要求线路一体化方案应与街区指引、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街区控规做好衔接。
二是针对涉及多项目、多主体的一体化工程,《实施细则》要求在轨道交通线路可研及总体设计阶段,或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时,区政府会同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在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基础上,以场站为单位编制场站一体化方案,并明确了场站一体化方案编制主体、审查审批程序以及与街区控规编制的匹配关系。
三是针对轨道站点周边用地资源整理及供地时序与轨道建设不匹配的情况,《实施细则》要求区政府编制年度土地资源整理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结合线路一体化规划、场站一体化方案相关要求,加快开展土地资源整理工作,有序供应土地。
四是针对一体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供地手续问题,《实施细则》提出按照工程一体化设计方案明确的轨道交通设施、相关预留工程与经营性用地的权属边界分类办理供地手续。明确随轨道同步实施的相关预留工程,建设完成后,可将其连同经营性用地一并入市;需由经营性用地项目代建轨道交通设施的,在经营性用地入市前,将相关要求要求纳入项目“多规合一”审查意见、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出让合同。
五是为有效引导空间资源要素向场站周边集聚,《实施细则》提出鼓励区政府可将其他区域建设指标及土地成本向轨道场站周边转移,完善“轨道+土地”实施模式,建立成本统筹机制,增减挂钩,先供先摊,统筹平衡。
六是为保障相关一体化工程与轨道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实施细则》提出与轨道交通项目密不可分、需同步实施的交通接驳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可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随轨道交通项目申报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可研或初步设计,同步实施。支持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一体化规划建设提供便民服务,并将相应收益反哺轨道交通。
七是为鼓励毗邻用地与轨道站点一体化衔接,保障一体化实施效果。《实施细则》明确需与轨道项目同期实施的道路、公交场站、交通接驳等交通市政设施,应优先纳入市、区重大项目储备库,由市相关部门、区政府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加快组织建设,确保与轨道交通同步投入使用。
八是针对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项目实施时序不匹配的情况,需代建相关预留工程的,《实施细则》分轨道先期实施或用地项目先期实施两种情况,对相关预留工程的审查审批路径、资金计列、移交方式均加以明确,避免一事一议。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