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京价协[2016]008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价协)7号文件中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中的造价协会包括京价协和中价协。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造价协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造价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造价协会个人会员按执业状况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按资历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执业会员是指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非执业会员是指执业会员以外的其他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普通会员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者原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以及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研究、教育等的其他专业人士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二)资深会员
在工程造价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评定与管理办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及相关业务
的专业人士或行业领军人物,经本人申请,并履行评定程序后,可被中价协批准成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中国工程造价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境内、外著名人士可由中价协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京价协负责北京地区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按规定交纳会费后成为个人会员,并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二)资深会员
符合中价协资深会员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报京价协审核后,向中价协推荐。
(三)荣誉会员
中价协对经提议符合荣誉会员条件的进行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向荣誉会员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荣誉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会员类别的变更:非执业会员与执业会员之间的变更,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京价协核准。会员变更时,应按变更前会员类别缴纳本年度会费。执业会员如暂停执业,可以变更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本人申请退会的;
(二)两年或以上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京价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退会
普通会员退会手续由京价协直接办理,资深会员退会手续由中价协办理。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京价协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会员
1.非执业会员
(1)维护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
(2)义务向社会(政府)和单位会员提供资信和诚信信息;
(3)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必要时出具评价意见;
(4)优先、优惠获得造价协会编印的工程造价相关资料;
(5)免费参加造价协会提供的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6)参加造价协会组织的各类评选、评比活动;
(7)参加造价协会组织的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8)微信服务,随时发布行业动态和信息;
(9)免费参加京价协组织的文艺、体育、业务竞赛活动,获得前三名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给予表扬和宣传;
(10)及时向政府反映诉求;
(11)协调各方关系,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业主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造价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2.执业会员除享受非执业会员的服务以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免费享受造价协会网站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
(2)优先、优惠参加造价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在《北京工程造价》期刊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4)获赠《北京工程造价》期刊电子版;
(5)获赠《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版信息;
(6)获得推荐参与政府、行业、企业研究讨论或解决工程造价的实际问题,以及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7)优先获得推荐京价协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8)优先、优惠参加造价协会组织的法规、标准、规范宣贯等活动;
(9)向中价协推荐经京价协初审后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加中价协的评选、评比活动。并向中价协推荐中价协理事会理事资格,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10)获得在造价协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执业能力的推介。
(二)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除享受普通会员的服务以外,还享受中价协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中价协理事会理事资格;
2.优先获得推荐中价协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3.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
4.优先获得本行业专业人才向其它部门推荐资格;
5.优先获得承担中价协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6.优先获得国内外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7.优先并免费参加中价协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8.优惠或免费参加中价协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峰会、论坛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对造价协会或为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造价协会可视情况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造价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对个人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存在违规行为,造价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造价协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京价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于2016年3月18日经京价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6年 3月 18日起开始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