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住建厅下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管理细则》;规定招投标违法,当事人行为将被公告半年。该细则从即日起施行,至2016年10月20日废止。

  据悉,细则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公告的范围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警告;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停止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者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等。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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