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财政部会同住建部于近日联合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办法》明确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根据《办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同时,《办法》指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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