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21施行以来,河北省认真开展了《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对有关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河北省有效加大了宣传、学习和培训的力度。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及时收集发布《条例》的学习内容,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信息,形成了全省上下广泛宣传、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省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能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好评标专家的集中培训,提高其客观公正评标的素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招标代理业务水平。

   做好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是《条例》顺利实施的关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就如何开展清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并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工作方案对清理依据、清理范围、清理内容、清理方式、进度安排作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还专门印发了《关于报送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意见的通知》,对清理意见报送材料格式和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从6月份开始,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有关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查找、全面收集现行涉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逐项列出清理文件目录,对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分别提出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保留的意见和理由。经汇总整理,省直有关部门对牵头起草的1部地方性法规提出了修改意见;对制定发布的16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对2部规章和6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意见,对21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继续保留意见。各设区市对制定发布的40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对29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意见,对21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继续保留意见。

   同时,河北省将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着力推进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同步建设。河北省还将研究出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在开展电子招投标试点方面,河北省正抓紧对电子招投标市场进行调研,学习借鉴省内外电子招投标经验和做法,研究提出本省推进电子招投标的指导性意见,积极推进和规范电子招投标的发展。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电子招投标试点,先行探索开展电子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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