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放心工地”评定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2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放心工地”评定及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放心工地”评定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督促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放心工地”的评定和表彰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放心工地”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放心工地”的评选按照工程项目自荐,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过程审查的方式进行。过程审查分为日常审查和最终审查。
  第五条 申报“放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放心工地”评选自荐表》(附件1)报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同意后,纳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过程审查范围。
  日常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审查过程应填写《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放心工地”评选意见表》(附件2)。最终审查结合日常审查确定工程项目是否为“放心工地”,评定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放心工地”的工程项目,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汇总,并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放心工地”汇总表》(附件3)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进行现场评审,通过评审的,评定为“放心工地”。
  第六条 “放心工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责任体系,成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制定疫情防控预案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工程项目未出现过因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记分处理等)的情况;
  (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含建设、施工、监理)、劳务人员和后勤人员(食堂、保洁、保安等)须100%实名制登记;
  (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含建设、施工、监理)、劳务人员和后勤人员(食堂、保洁、保安等)疫苗接种率须达到100%(当日项目施工现场累计已完成疫苗接种人数除以当日实名制平台显示人数);
  (五)施工项目需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检测工作指南》要求,定期开展施工现场环境检测相关工作。
  (六)施工现场生活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中涉及于疫情防控有关的要求,包括宿舍设置要求、卫生间设置要求、食堂设置要求、突发事件隔离区设置要求、集中封闭管理要求、卫生防疫管理要求、食品卫生管理要求等;
  (七)项目各参建单位积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符合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有关部门要求。
  (八)项目各参建单位积极落实市区疫情防控其他工作要求。
  第七条 评定为“放心工地”的工程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如下奖励措施:
  (一)纳入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工程项目所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加0.5分(分值有效期为一年),同一个企业有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被评定为“放心工地”的不累加;
  (二)对评定为“放心工地”的工程项目,在评选“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时给予优先考虑;
  (三)结合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疫情防控和疫苗接种先进单位印发文件全市通报表扬,网上公布名单,授予荣誉证书。
  第八条 “放心工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期间如出现未满足第六条所规定内容的,将取消“放心工地”资格和奖励措施。
  第九条 对发现在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将取消其“放心工地”资格,扣除信用分,并对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施工单位不再纳入安全生产标兵单位评选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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