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简称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个人会员分类
本会个人会员按执业状况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是指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等建设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非执业会员是指执业会员以外的其他个人会员。
按资历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普通会员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以及从事相关管理、研究、教育等方面的其他专业人士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二)资深会员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或行业领军人物,且符合相应资深会员评定标准,经本人申请,并履行评定程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资深会员。
(三)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对中国工程造价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境内、外人士,可由本会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
申请人登录本会会员系统同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自律公约》后进行注册,经秘书处审查后通过;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符合资深会员标准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经专家评审,本会审核批准,按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后成为资深会员,并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证书”。
(三)名誉会员
本会对经提议符合名誉会员条件的人士进行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向名誉会员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名誉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登录本会会员系统进行修改。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本人申请退会;
(二)两年或以上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本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会员
1.非执业会员
(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义务向社会(政府)和单位会员提供资信和诚信信息;
(3)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必要时出具评价意见;
(4)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相关资料;
(5)参加本会提供的一级、二级造价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6)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评比活动;
(7)参加本会组织的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8)微信服务,随时发布行业动态和信息;
(9)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文艺、体育、业务竞赛活动,优胜者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通报表扬;
(10)及时向政府反映诉求;
(11)协调各方关系,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业主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2.执业会员除享受非执业会员的服务以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免费享受本会网站提供的部分信息;
(2)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在《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北京工程造价》期刊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4)获赠《北京工程招投标与造价》期刊电子版;
(5)获得推荐参与政府、行业、企业研究讨论或解决工程的实际问题,以及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6)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7)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规范等宣贯活动;
(8)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执业能力的推介;
(9)获得个人执业方面的政策、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资深会员
除享受执业会员的服务以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资格;
2.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3.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
4.优先获得本行业专业人才向其它部门推荐资格;
5.优先获得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6.优先获得国内外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7.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8.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峰会、论坛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本会可视情况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可对个人会员从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会员的经营活动行为,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个人会员评定与管理办法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2年1月12日一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秘书处补充制订并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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