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标准:
(一)本会副会长、正副监事长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咨询类业务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的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为3万元;
(二)其他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为1万元;
(三)资深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为2000元;
(四)普通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为200元。


第四条 交纳时间和方式:
(一)会费按年度交纳,应在会费通知发出后尽快通过会员系统交纳会费,根据《单位会员积分管理办法》记录积分; 
(二)在单位会员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可随单位会员会费一并上交。 


第五条 本会本着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人办公会、业务研讨会等;
(二)在行业内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提供行业刊物、学习资料、业务培训的支出;
(四)会员的评比表彰工作;
(五)行业调研、国内外交流与联络活动;
(六)开展会员文化及体育活动;
(七)开展各分支机构活动;
(八)本会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九)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的支出;
(十)开展行业信息、网站建设的支出;
(十一)制定行业标准、成果推广的支出;
(十二)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未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在本会网站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本会章程第十条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对拒不交纳会费满一自然年的(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经催交后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仍未交纳的,会龄归零、单位会员积分扣30分;对拒不交纳会费满两自然年的,可按照本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免会费:
(一)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会费减免实施办法》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经秘书处核实后,报领导班子会审议后执行;
(二)免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的单位会员会费;
(三)免收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校教授及市级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会员会费;
(四)单位会员于四季度入会,减免当年会费,视为预交下一年度会费;
(五)其他可减免会费的情形。


第八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连续四年足额交纳会费的,其单位代表及个人会员本人方可具备参选成为本会理事、副会长等职务的资格。


第九条 会员因未按时交纳会费会龄归零或被终止会员资格的,补交会费后方可恢复会龄和会员资格,只交纳本年度会费按照新会员资格处理。


第十条 本会建立会费专账,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一)成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二)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的会费收支预算都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三)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结果报理事会审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本会章程的修改和市场的变化可重新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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