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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23〕5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国测发〔2017〕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市规划国土发〔2018〕32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非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pdf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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