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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标函〔2023〕3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标准定额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



来源:住建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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