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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23〕19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法治统一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相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我委确定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等39个文件予以宣布失效,现将宣布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宣布失效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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