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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拟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推进信用体系和技术防控机制建设,对涉及公共投资、公共利益、民生等重大建设项目、产权交易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竞买人行贿犯罪档案等。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康仲明在对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表示,目前省委领导已同意成立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组长,相关30家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省大多数州市也已经成立了由地方党委领导任组长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条例(草案)规定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此外,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并由其承担日常工作。

  同时,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推进信用体系和技术防控机制建设,对涉及公共投资、公共利益、民生等重大建设项目、产权交易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竞买人行贿犯罪档案等。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的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将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纳入考核等。

  有关单位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或者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90天内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人。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对受到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的举报人及其近亲亲属应当依法给予保护。新闻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渠道,规定了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嫌职务违法违纪问题,有关单位应当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记者:王云 郭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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