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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保障金缴费比例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黑龙江省将在工程建设领域、矿山、矿山生产企业以及重点监控的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发放“一卡通”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委托建设银行(601939,股吧)、龙江银行发放农民工工

资,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
  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铁路等项目单位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比例应视情况,按照工程建设合同价款的1%至50%确定,一般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确定。矿山、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工资保障金缴费额度,应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至20%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当期招用的农民工人数计算缴纳。
  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单位,不得参与新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违约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或者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如果存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或者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可以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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