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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自12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管理办法》要求,依法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为工程招投标电子化提供综合服务平台。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6000万(含6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其他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推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

  根据《管理办法》,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

  《管理办法》规定,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中标的项目班子人员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至质量监管部门受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止实行系统锁定管理(同时扣证)。中标的项目班子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经过招标人同意并及时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更换手续。被更换的项目班子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自更换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不得参加任何工程的投标活动。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或者停工3个月以上的,经工程所在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机构确认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活动。

  《管理办法》还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当接受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查询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市场行为信息平台”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企业获奖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工程招标中对投标人进行加分和扣分。查询结果应当报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后执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的,招标结果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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