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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讯为防范因恶意压低建设工程报价而引起的施工质量风险,厦门市出台了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新规。

    根据新规,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施工单位需向业主单位缴纳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风险金的计取、缴纳和退还,将由“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按合同履行完工程项目后,施工单位可向业主单位提出退还风险金。

    缴了低价风险金才能领取中标通知书

    根据规定,在市、区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其低价风险金的缴交金额,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具体的施工项目指定具体标准和办法。

    标准确定后,施工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低价风险金转入指定的工程保证金专用账户。

    然后,施工单位要拿着回单到托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将银行受理回单提交至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确认到账后,风险金管理机构向施工单位出具“担保金缴存确认函”。这时,施工单位才可凭此函领取中标通知书。

    工程项目完工后风险金退还给施工方

    按合同履行完所有工程项目后,施工单位可向业主单位提出退还风险金。达成一致后,双方可持业主单位书面同意书、“担保金缴存确认函”,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管理机构向托管银行出具退还函,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低价风险金本息退还给施工单位。

    除全部退还外,施工单位还可选择分阶段退还低价风险金——— 施工合同总价一亿元以上(含一亿元)、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低价风险金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项目,在所有施工内容完成后,双方可约定低价风险金的退还比例、退还方式和退还期数。

    此外,含有较大面积地下室的施工项目,在地下室工程部分已完成施工的前提下,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协商约定,退还地下室占比部分的低价风险金。

    工程未开工可保留部分风险金

    若施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开工,经业主同意后,施工单位可保留低于风险金总额50%的资金,并将其变更为等额的银行保函。变更后,施工单位需书面承诺,在项目开工时将这一部分风险金以现金补回,没有及时补交的,业主单位可以从应付的工程款中,划出等额的资金。项目实际开工时,业主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获得与变更为保函部分的低价风险金等额的款项,施工方可撤销保函。

    此外,施工项目中止三个月以上的,在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愿解除合同后,施工单位也可要求退还低价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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