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期,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企业减负,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比例将下调。
修改后,哈尔滨市将原《办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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