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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半年多的调研、意见征求和完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招投标细则》)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于日前完成修订,同时发布。据了解,此次修订均突出择优原则,同时《招投标细则》的修订注重筛选施工招投标的“诚意”,《信用评价办法》的修订则侧重于挤掉评价结果的“水份”。

    此次修订基于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的新变化。《招投标细则》的修订首先对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作了调整。考虑到保证金额度过大会增加施工企业负担,过小又容易发生串标围标出借资质等违规行为,参考外省经验,将原“投标担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的上限调整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招投标细则》修订同时调整了施工标段划分,适当加大了合同标的。以高速公路为例,原“高速公路5-10公里或2亿-5亿元”的标段划分标准经调整后变为“高速公路4亿-8亿元。”此举的好处一方面在于能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投标,并有利于实施规模化施工和集约化管理。另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适当增加施工标段的标的,无疑将对那些实力弱、专门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形成有效制约。

    值得一提的是,调整标的的事实依据还在于,经过近些年的发展,省内施工企业规模逐渐壮大,根据对施工企业实际注册资本金的调查,70%以上的一级企业和50%以上的二级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已能满足调整后的标的。

    而《信用评价办法》的修订,最大的变化在于限量“好评”。针对以往建设(业主)单位在自评环节的“人情好评”、“和气好评”,新办法规定,建设(业主)单位在当季度的自评中,确定的“优秀”企业数量不得超过该季度参见施工企业总数的25%,“一般”、“欠佳”的施工企业数量则根据实际考核结果确定。

    为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办法在修订中强化考核的层次,引入双轨制。在强调建设(业主)单位加强动态评价,以季度为周期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排名及确定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省公路、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及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的半年度、年度检查、排名及定级。后者的排名定级适用同样的“限额”规定。

    施工招投标和信用评价作两者同为建设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此次修订的不少内容也体现了两部政策法规之间的联动。

    如修订后的《招投标细则》加大了对投标人资料造假等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对投标人因虚假行为废标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而信用评价办法中也同步加大了扣分力度,最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此外,此次修订还对省市招投标管理权限、不同信用等级施工企业中标概率等进行了调整。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总的来看,本次修订是在充分总结浙江省近几年在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新法规、新政策,针对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所作的较为系统的修订,相信随着这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对提高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将起到良好的作用。(据交通旅游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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