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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建委: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包工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开工第一年度的计划工作量(不含发包人供应的特殊材料设备)预付工程款;工程的合同工期在12个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10%至20%预付;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下的按20%至30%预付。

  专业安装工程,按工程开工第一年度的计划工作量(不含发包人供应的特殊材料设备)的10%至15%预付。

  预付款的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主述范围在合同中约定。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发承包双方每月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含当月工程发生并已经双方确认的调整价款)的70%至90%向承包人支付。

  三、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起扣点的,按累计完成合同价款的60%时开始抵扣,每次抵扣比例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20%。当合同价加工程已发生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价款累计支付达9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在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发包方应提交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对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约定期限的为14天)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解决。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取得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结算价款中,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工程款。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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