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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改委、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扩大住宅开工规模,增加住宅的市场供给量,按照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简化前置条件,并联审批的原则,合理调整行政审批手续,加快办理住宅项目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住宅项目指普通商品住宅、两限房、保障性住房、自建房以及上述项目的配套设施。

二、 立项阶段

    (一)发改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核准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各区县发改部门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核准的初审工作;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可先行申请核准勘察、设计招投标方式,发改部门在立项前予以核准;

    (三)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主体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将项目法人招标与施工招投标同时进行,如中标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和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可自行施工,不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其招标文件需经发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三、土地供应阶段

    (一)商品住宅项目土地入市交易可与市政设施建设同时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验收、地价评审及土地入市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同时进行;

    (二)对原历史遗留未通过协议出让继续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在验收环节,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主要依据进行地价评审,加快土地上市进度;

    (三)保障性住房,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的划拨供地直接报市政府审批,以缩短审批时限。

四、 规划阶段

    (一)规划部门在住宅项目取得立项文件后,并履行设计方案招标程序的,可以受理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能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证明的,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取得发改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后,规划部门可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的,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取得发改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后,规划部门可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招投标阶段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受理5日后可持受理单提前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开标,进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二)对民营资本投资控股或占主导的住宅项目按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邀请招标和免招的项目将招标文件、招投标组织方式、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签订合同等五项备案改为一次性备案,加快完成招标工作。

六、施工安全监督阶段

    (一)建设主管部门在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告知其提前处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申办渣土消纳证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同步进行;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在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签单以取代社保登记证和收据,建设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七、施工许可审批阶段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能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款(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可持施工图纸(含人防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受理单提前进入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三)建设单位在合同备案前出具支付保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到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此取代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四)对住宅项目拆迁难点问题,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政府督促和协调解决,加快拆迁进度;

    (五)建设单位施工许可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承诺在一周内补齐,建设主管部门可先行受理申报材料,提前进入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并做到一次性告知;

    (六)建设主管部门将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对住宅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优先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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