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 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设计概算、结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二、省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五、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执行。 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中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相应资质,并符合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从业条件。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开展业务。并对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02一0212)依法签订合间,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收费前,应向市、州以上物价部门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其中甲、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物价局颁证。收费机构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主动接受价格、建设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 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表: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费率:‰
收费项目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 |
500以下(含500) |
500-1000(含1000) |
1000-3000(含3000) |
3000-5000(含5000) |
5000-10000(含10000) |
10000以上 |
项目经济评价(含投资估算) |
工程总造价 |
0.8 |
0.7 |
0.6 |
0.5 |
0.4 |
0.3 |
编制、审核设计概算 |
工程总造价 |
1.2 |
1.1 |
1.0 |
0.9 |
0.7 |
0.6 |
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 |
工程总造价 |
3.0 |
2.8 |
2.5 |
2.1 |
1.6 |
1.0 |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 |
工程总造价 |
3.5 |
3.3 |
3.0 |
2.6 |
2.1 |
1.6 |
编制工程量清单 |
中标价 |
2.1 |
2.0 |
1.8 |
1.5 |
1.1 |
0.6 |
工程造价鉴定 |
工程总造价 |
13 |
11 |
8.0 |
4.0 |
2.0 |
1.0 |
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
工程总造价 |
8.5 |
7.5 |
5.5 |
2.5 |
1.5 |
0.5 |
备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2、编制业务按编制结果的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 3、审核业务按送审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 4、鉴定业务按标的物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 5、编制工程量清单业务可预收10000元编制费后按中标价调整。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6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500×3‰=15万元 (1000-500)×2.8‰=1.4万元 (30OO-1000)×2.5‰=5万 (5000-3000)×2.1‰=4.2万元 (6000-5000)×1.6‰=1.6万元 合计收费:1.5+1.4+5+4.2+1.6=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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