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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2/26
京人社事业发〔2025〕13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本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职称评价主体作用,现将《北京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北京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职称评价主体作用,积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促进人才培养、评价、使用的有效衔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统筹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做好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具体管理,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市职称自主评审按照“分类施策、评用衔接、放管并重”的原则,注重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赋权、为人才松绑,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是按照国家和本市职称政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自主组织开展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用人单位。


第五条 可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包括:


(一)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人才密集,岗位管理、人事管理规范有序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条件成熟的新型研发机构(含国家实验室)等。


第六条 职称自主评审人员范围为与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依法在京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流程


第七条 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应紧密围绕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要求,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和可持续成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占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


(三)具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较高技术水平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自主评审的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较高的专业发展水平;


(五)制定符合国家和本市职称政策的评审工作方案、评价标准等制度文件;


(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单位申请。拟申请职称自主评审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区属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含国家实验室)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二)主管部门推荐。主管部门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单位实际,结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进行审核推荐。


(三)网上申报。主管部门同意推荐的单位,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栏目,提交职称自主评审申请等相关材料。


(四)组织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等,组织成立评估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形式,对申请单位资质与基础条件、评审制度与标准、专家队伍与评审能力、社会责任与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五)结果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自主评审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审:


(一)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成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二)制定相关制度文件。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本市职称政策及本单位专业领域、人才队伍发展需要等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方案、评价标准等制度文件。相关制度文件应按照本单位重大事项规程要求,经集体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执行。


(三)制定年度评审工作计划。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应根据本单位评审制度文件制定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评审时间、评审程序、专家构成、评审指标、学科或分组情况等,计划应内容全面、切实可行。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分级别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五)组织开展评审。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流程与要求,结合本单位评审制度文件及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有序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六)评审结果验收。评审完成后,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验收。


(七)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对通过验收的职称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查。经查证属实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承认,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电子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加强对评审结果的应用,将评审结果与本单位岗位聘用、薪酬水平、人才激励等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评审激励作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职称自主评审全过程的监督,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自主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依据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自主评审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照批准备案的权限和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存在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组织职称评审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申报人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制度建设、政策执行、评审规范、评审结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满意度等开展综合评估,进行常态化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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