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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严肃查处

      日前出台的《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龙头”环节必须强化监管

     《通知》指出,招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龙头”环节,加强招投标监管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社会影响面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随意增加招投标事项、虚假招标、先建后招、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积极创新招投标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实现由现场监督向在线监督的转变,逐步建立预警纠错、事中事后监督、在线投诉举报处理以及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机制。通过电子招投标监管平台建设运行,实现招投标工作程序化、格式化、标准化,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堵塞问题环节漏洞,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阳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竞争环境。

      监管重点将逐项落实

     《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规范招投标过程管理。要积极深化改革,改革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统一开放、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程序,强化监管,充分发挥招投标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要做好事前监管,包括报建受理和招标条件核实。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立项后、发包前,持项目立项文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其次,要加强关键环节监管。一是严管招标代理行为。二是对招投标资格条件设置严加监管。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脱离实际或者“量体定制”的不合理资格条件条款,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三是严格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四是加强评标活动监管。五是规范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内容。中标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评标定标时间、地点、中标候选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和预中标价等,中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最后,要强化标后监管。包括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和加强中标人履约监管。《通知》明确,除不可抗力外,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工程主体竣工前发生变更的,该工程项目不再作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投标业绩。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下“狠招”

     《通知》要求,坚决遏制“未招先建”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开展一次彻底排查,摸清“未招先建”违法项目底数,建立台账,依法查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招先建的招标人,不得补办招投标手续,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招先建”的企业,暂停其3个月参加山西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省外入晋企业清出山西省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通知》明确,坚决打击肢解发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工程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独发包的工程外不得肢解发包。总承包工程分包应当依法进行,合同中有约定的可以自行分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联合体承包的工程不得进行分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标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加强监督执法,遏制肢解发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

     《通知》强调,要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重点对项目开标前和开评标过程进行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监管,重点进行合同履约、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的监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监管,重点查处未招标先建设、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等违法建设行为。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实现监管常态化、严格化、动态化、联动化和信息化,确保监管全过程、全覆盖,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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