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谋取差价暴利 情节严重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
“招标投标”,即一个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招标人先规定好工程最高标价(暗价),再由多名(至少3名)投标人前来投标,报出各自的应标价,应标价超过工程最高标价无效。招投标一般以低于工程最高标价的最低应标价中标。但由于目前招投标市场的经营不够规范,管理不够完善,以致于不法投标人互相串通,上抬中标价,高价中标获得工程承包权后低价转包,从中获取差价暴利。
2003年3月,某县天马镇天凯村开发中心对天马镇高山底新村土石方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量达41万余立方米。代理方是衢州市咨询评估公司常山办事处。招标公告出来后,个体户李根准备伙同他人串通投标,但因同村的好友陈某、罗某、裴某、周某、宋某5人坚持要参加串标,李根觉得这样一来力以太小,便决定将该工程的串标行为让给这5人,条件是由陈某5人支付好处费21万元。21万元对一般的投标人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因该工程大有赚头,陈某五人遂答应了对方的要求,之后他们为串标之事开始忙碌。
2003年3月28日工程开标,在开标日的上午,参加串投标者兑现了承诺,并当场支付李根好处费21万元,另外还支付其他投标人(每个报名单位)1万元的好处费,并指示他们退出竞标,同时将标书交由串投标者填报价格。当日开标,天马镇政府给出工程最高价为每立方米4.6元,因串投标者所填写的所有标书的应标价,均已超过工程最高价每立方米4.6元,而全成为废标。于是进入二次报价,天马镇政府给出每立方米5元的最高限价,参投标人均以标价太低而不肯报价致该次招投标失败。但陈某、罗某、裴某、周某、宋某5人并不慌张,因为工程一定会重新招投标。
2003年4月初,天马镇镇政府又一次发出重新招投标的信息,陈、罗、裴、周、宋5人也开始紧锣密鼓地布置串投标事项。但这次出现了新的情况,报名参加投标的除原班人马外又新增两人,但串投标者所采用以往相同的“收买”手法,最终还是完全控制了招投标过程。4月11日开标时,经过二次报价投标后,由陈某挂靠的某县图红建筑公司工程建设单位中标,中标价高达每立方米6.47元(政府给出的最高限价为每立方米6.5元)。中标后,由陈平负责将工程以每立方米5.2元的价格转包给他人施工,陈某、罗某、裴某、周某、宋某5人从中赚取差价52.3万余元。
在首次成功,大尝甜头之后他们贪念作祟,便一发不可收拾。后经查明,陈某、罗某、裴某、周某、宋某5人,在新都工业园区二期路基工程、建材园区场地平整工程、建材园区道路土石方工程等8个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屡屡作案,采用同样串投标方法,工程得手后又低价转包,先后赚取差价款135万余元。以致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然而,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上述5人无休止的串通投标,非法获取暴利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经济秩序,最终引起了知情群众的义愤。5月7日,群众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2003年5月9日,宋某被通知接受调查,同伙罗某、周某主动投案自首,至此这起串标大案宣告破获。不久,陈某、罗某、裴某、周某、宋某5人被依法采取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9月18日,检察机关以陈某五人犯串通投标罪,向常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常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投标市场管理法规,在投标过程中相互结伙或伙同他人进行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依法惩处。但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周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裴某、周某、宋某归案后能积极退赃,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于2003年10月28日依法以串通投标罪,一审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并处罚金18万元至6万元不等。
点评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从正式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整整5个年头了。现如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基本上全部都采用招投标形式来确定承建人,甚至连政府机关采购空调、电脑、打字机等大件物品也要进行招投标,真正做到货比三家,最价廉物美者中标的原则。的确,招投标能够降低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成本,而且还可以透明工程项目交付承建的过程,对避免因暗箱操作而引发的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招投标工作在某些个别地方毕竟还是一件“新生事物”,人们了解它的不多,掌握其中的操作规程和技巧的更不多,还存在着许多不成熟、不周全、不规范的地方,以致于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本案被告人在短短的几个月内,钻工程招投标的漏洞,互相串通投标,非法获得暴利共达188万元,足以说明上述问题。那么如何亡羊补牢,规范招投标市场,避免类似的串标案发生呢?
第一,要规范招标程序和合理招标价格,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从本案看,中标价格非常接近最高限价及最高限价随意调整,且调幅较大,说明招标定价缺乏其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在天马镇高山底新村土石方工程招标中,曾上调过最高限价,但上调后的最高限价竟比未调时的最高限价高出近一半,且中标价几乎接近最高限价,以致串标者低价转包后,轻易获得高额“回报”。同时也说明招标周密性值得加强。
第二,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如:建立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指数体系,一但发现其有违法投标行为经查实的,即限制其直到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用法律手段管理招投标市场,让招投标这一新生事物步入法制轨道而健康成长。
第三,要加大《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向心存串标者明示法律规定,大敲警钟。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和对投标人的法制教育,是预防、减少招投标领域犯罪的前置措施。如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附上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让投标人一目了然违反规定必将受到法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可能会达到震慑串标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