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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为揽工程串通竞标 行贿场长被判免刑

      海南10月17日电(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 陈穆敏)10月14日,记者从海南省万宁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万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徐英稍行贿一案,日前,万宁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徐英称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初,时任万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二建公司)副经理的徐英稍获悉万宁市国营东兴农场机关综合大楼筹建,便找到了对此事有决定权的原国营东兴农场场长王家位(已判刑),要求由二建公司承建,并许诺给王家位一定的报酬,王家位答应了徐英稍的请求。2004年2月,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准了东兴农场建设机关综合大楼的申请。王家位有意的将徐英稍安排进入评标小组之中。东兴农场综合大楼公开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当时有16家单位想报名投标,其中万宁籍公司5家,外地公司11家。王家位为了照顾徐英稍,找理由不让外地11家公司报名。只留下万宁市5家本地公司,这5家公司中就有徐英稍的万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徐英稍作为评标小组成员,在知道底标的情况下,和各竞标公司沟通好,通过其公司职工吴某某将各竞标单位的“建筑工程投标书”给他填写标底,然后交回各公司上交评标小组,最后开标结果是万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 

  徐英稍为了感谢王家位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以及为了以后在工程款的拨付和其它方面能够继续得到王家位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王家位12万元。具体情况是:2004年12月份的一天,徐英稍得知王家位想在海口市买房,就从东兴农场拨付的20万元工程款中提出10万元送给王家位;2004年、2005年春节前,徐英稍两次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王家位各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英稍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英稍在检察机关立案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万宁市法院判处徐英稍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李轩甫 陈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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