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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文广新局原副处李力获刑5年半

      利用参与筹办第九届中国艺术节的职务便利,先后私下将南方艺术剧院、广州杂技团、广东省木偶剧院的灯光、音响工程介绍给他人并透露招标信息,使得对方上述工程顺利中标,并受贿近40万元。近日,广州中院终审宣判,44岁的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规处原副处长李力(男)以受贿罪获刑5年半。
  案发前,李力担任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规处副处长,具体负责该局大中型文化设施管理工作。
  天河区法院查明,2010年初至2011年1月间,李力利用参与筹办第九届中国艺术节的职务便利,向挂靠在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亚公司)等单位承接工程的同案人郭绍益(另案处理)提供了广州杂技团和广东省木偶剧院等单位将进行相关工程招标的信息,并从中沟通关系使其公司顺利中标。事后,李力先后五次收受郭绍益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5万元。
  2011年3月19日,李力向越秀区检察院自首,作案银行储蓄卡1张(户名郭绍益)被扣押。后李力家属向越秀区检察院退缴人民币40万元。
  法院查明,李力先后将南方艺术剧院、广州杂技团、广东省木偶剧院的灯光、音响工程介绍给郭绍益并向其透露招标信息,使得郭绍益在上述工程顺利中标,郭绍益为了感谢李力的帮助和关照而向李力行贿,有着行贿人所认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011年12月,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李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款项,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认定,李力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遂以受贿罪量刑5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同时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39.5万元上缴国库。近日广州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争议
  16.5万元是借款还是“明借实贿”?
  一审宣判后,李力上诉称,2011年1月3日郭绍益转账给他的16.5万元,是借款,不是受贿款。辩护律师也称,该款权属不明,不能认定是李力受贿的款项。经审理,广州中院未采纳此项辩解。
  “李力向郭绍益借钱,既没有写收据、欠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至案发前,郭绍益从未向李力催要借款,可见郭绍益并不期待李力归还借款。”广州中院二审查明,行贿人郭绍益从未供述李力曾经与其商量把钱交给他人炒股,对于李力如何使用这笔钱,郭绍益毫不知情。
  广州中院查明,李力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却从未表示过要还款,因此认定李力向郭绍益“借款”16.5万元,符合“明借实贿”的特征,属于受贿款。

 

 记者:海鹏飞   实习生:张弘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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