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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施工致损失 诉被告产品不合格被驳回

   中新河南网许昌118电   许昌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无构制薄腹梁的资质,却购买并使用许昌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某规格混凝土浇筑了一批薄腹梁。结果,该批薄腹梁经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公司不得不返工,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后建筑公司以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其经济损失为由将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117,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218,建筑公司与许昌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能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能源公司的生产车间。当年63日至8日,建筑公司购买并使用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某规格混凝土42.93立方米浇筑了14架屋架梁(薄腹梁)。同年712日,建筑公司委托并经许昌某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检测公司)检测,证实屋架梁的混凝土强度偏低、离散性大、不符合设计要求。同年726日,混凝土公司委托检测公司再次检测,证实屋架梁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后经能源公司委托,同年810日经河南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下称检验中心)检测,证实预制屋架混凝土强度抗压强度推定值未达到设计要求。后建筑公司转移不合格薄腹梁支出1万余元,并花费20万余元另行购买屋架梁且支付卸运费1万余元。

    后建筑公司以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混凝土公司索赔时遭到混凝土公司拒绝,建筑公司便将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混凝土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混凝土是合格的。原告无构制薄腹梁的资质,是违法施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建筑公司主张被告混凝土公司提供给原告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但未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检测公司出具的混凝土强度偏低的检测报告,与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检测公司出具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报告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告提供的混凝土不合格。原告提供的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对预制屋架的成品构件进行的检测,并没有对混凝土与成品预制构件之间所产生的因果关系进行检测。并且该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是能源公司,并非原告,与该案无关联性,且该证据同样不能证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况且,原告也并未提供其具有构制薄腹梁资格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少柯 王随和 王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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