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4〕3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消防验收试点工作成效,坚持分类分级守底线,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级分类


  对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3类: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二)一般项目。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工程(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办公、厂房、仓库等工程。


  (三)重点项目。是指除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一般项目以外,其他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二、消防验收备案方式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再单独开展消防验收备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托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制度,加强高风险项目监管,不再单独设置管理事项。


  (二)一般项目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清单+告知承诺制”。一般项目(详见附件1:一般项目目录清单),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2),承诺达到相应的条件和标准,提交备案表、书面承诺。住建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履诺情况,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准确、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等。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长期留存,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三)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等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住建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查,自重点项目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


  三、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有关程序


  (一)告知。住建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或在线平台,一次性告知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违诺惩戒措施、申诉渠道以及其他告知内容。


  (二)申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备案表,自愿承诺符合住建部门告知的内容和其他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报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三)办理。住建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四、不需要消防设计的项目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单独列明该项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并由参建单位共同签章确认,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五、特殊建设工程依法严格开展消防验收


  对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住建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开展消防验收,依法严肃处理不执行消防验收制度的各方主体和有关人员,并加大曝光力度。


  六、有关要求


  (一)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不得将项目人为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三)对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发现未完全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令停止使用,按照未依法取得备案手续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在信用修复前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本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的通知》(京建发〔2022〕97号)、《关于商场改造项目消防验收试行告知承诺及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备查的通知》(京建发〔2022〕1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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