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雄安新区招标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贯彻落实河北省“双盲”评审有关工作要求,优化新区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决定对雄安新区招标投标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经梳理,对以下12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雄安政字〔2019〕52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工作方案》(雄安办字〔2020〕2号)
3.《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38号)
4.《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资格审核与监督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69号)
5.《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雄安公服发〔2020〕170号)
6.《河北雄安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雄安公服发〔2020〕172号)
7.《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管理办法(试 行)》(雄安公服发〔2020〕206号)
8.《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雄安公服发〔2020〕207号)
9.《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试行)》(雄安公服发〔2020〕208号)
10.《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雄安公服发〔2021〕91号)
11.《关于将〈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2年的通知》 (雄安公服发〔2021〕103号)
12.《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2〕84号)
二、废止日期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三、后续工作依据
上述文件废止后,雄安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现行有效的制度要求执行,确保相关工作衔接顺畅、监管有序。
特此通知。
河北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来源: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