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一案,化解一片”,充分发挥物业纠纷典型裁判的示范效应
基本案情:汤某系A小区业主,甲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人。汤某于2018年8月1日收房,之后陆续支付了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体业主与作为建设单位的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除外。汤某主张A小区的车库等设施尚未移交,在2020年11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之前,甲公司无权收取该小区的物业费。故汤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所列15项物业共用部位已经全部移交,并不包括车库,物业费收费面积仅包括住宅楼,并不包括车库等设施。据此,法院认为汤某主张退还该笔物业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物业服务具有集体供给的特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往往涉及物业服务人为小区提供的整体物业服务,因此物业纠纷的示范效应显著,个案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权益。本案系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人退费的首例案件。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着眼于整个小区纠纷的源头治理,通过走访社区、现场勘验等方式了解小区基本情况。虽然车库尚未移交并不构成本案应当退还物业费的理由,但法院仍然敦促物业服务人推进车库移交工作,尽快解决小区停车问题。同时,法院加强对业主的释法说理工作,判决作出后,就案件的审理思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汤某再次细致说明。该案审结后,A小区几百名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群体性诉讼。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