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无合法理由逾期支付物业费需承担滞纳金
基本案情:2016年,A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甲公司签订《A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由甲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明确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6个月后需按日支付滞纳金。业主王某系该小区房屋所有权人,自2019年12月起拖欠物业费。甲公司经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费2万元及滞纳金2000元。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法院裁判认为,诉讼中王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甲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与业主王某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应受《A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王某作为业主,在接受了物业服务后,未按约定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甲公司主张逾期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中滞纳金条款的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实践中,对于物业服务人提出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会综合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业主迟延支付是否具有合法理由等因素予以判定。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物业公司关于滞纳金主张,既维护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业主应当诚信履约,共同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