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5〕4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号)第六条有关动态管理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编制了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房修预算消耗量标准》)动态调整(第一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修预算消耗量标准》动态调整(第一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发出招标文件(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以非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的,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本通知由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