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标价协)章程规定设置的分支机构。 
为更好地服务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和专家委员会发展需要,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简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专业优势,推动招投标和造价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北京市从事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政策法规、理论研究、教育和咨询服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京标价协秘书处各部门配合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等须报京标价协领导班子审批。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聘请名誉主任,出席重大活动。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四年换届一次,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会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全面管理,制定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报京标价协领导班子审定;
(二)负责检查、监督专家委员会决议、考评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相关会议;
(四)负责组织专家培训、国内外调研和交流;
(五)负责专家人选的审批,定期整理通报专家情况;
(六)负责落实专家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主任对专家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
(二)负责拟定所分管工作的工作计划、文件、制度及总结;
(三)负责专家培训、调研和交流相关事项的具体落实;
(四)负责专家人选提名;
(五)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应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开展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学术标准研究、审核、发布,工程项目管理研究,信息化研究,行业自律,教育培训;配合调解委员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项目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一)学术标准研究、审核、发布
1.组织专家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中价协、中招协等行业协会法规、政策、标准制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2.组织专家参与京标价协团体标准等的制订、审核工作;
3.组织专家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领域前沿科学的学术交流、研讨;
4.组织专家参与京标价协组织的研讨会。
(二)工程项目管理研究
1.研究装配式建筑、绿色、环保、新能源等在建筑中的经济管理;
2.研究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理念的创新性、先进性;
3.研究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经济管理;
4.研究如何评价工程项目成本效益。
(三)数字化研究
1.BIM技术在工程项目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和推广;
2.材料编码、造价指标的整理、发布及应用、材料价格信息审核;
3.根据市场应用,不断完善标价数据云平台内容,收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行业动态。
(四)行业自律
1.参与京标价协行业自律公约修订工作;
2.参与京标价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3.对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提出建议、意见,并作出惩戒结论;
4.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信息,对所征集的信息真伪进行鉴定,并做出鉴定结果;
5.制定京标价协各种评优、评比、评奖工作管理办法;
6.对京标价协开展的各项评选活动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公示名单。
(五)教育培训
1.参与制定招标投标和造价专业人员培训计划;
2.组织编制、审核招标投标和造价专业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确定培训课时,推荐培训师资;
3.参加京标价协组织的各种考试、技能竞赛的命题、阅卷及评审工作;
4.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委托的专业考试大纲、教材编制,命题,阅卷等工作;
5.为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行业动态的相关培训提供专业支持。
(六)与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项目风险管理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加强与三个专委会的沟通、合作,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领域相关学术研究、研讨交流及业务建设活动,与三个专委会共享专家资源,共同推进招投标和工程造价行业的建设与发展。
1.支持调解委员会工作,推荐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案件调解。协助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助推调解员专业水平提升;
2.支持专家证人委员会推进专家证人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协助培养跨学科专业知识、具有国内外工程管理视野、专业扎实、实践能力强、执业操守规范的专家证人;
3.支持项目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知识体系和服务、技术标准。协助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跨学科专业知识和具备综合专业实践能力且执业操守规范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士。


第四章 专家聘任和解聘


第十二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京标价协个人会员。
(二)年龄65岁(含)以下,特邀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
(三)从事招投标、造价及相关领域工作15年(含)以上。
(四)一级造价工程师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经验。
(五)参与制订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标准,政策文件等工作,参加过招标投标和造价国标、行标、地标、团标及相关教材编制,参加过招标投标和造价各类考试试题命题、录制相关学习课件或授课,工程造价信息审核等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方式
(一)专家聘任分个人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方式,以个人申请聘任为主。
1.个人申请聘任方式: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公示并颁发聘书。聘期原则上四年,遇京标价协或专家委员会重大调整时可变更其聘期及聘任职务;
2.特邀聘任方式:由专家委员会向业内有一定权威性、影响力或具有一定特殊才能的专业人士发出邀请,经受邀人同意,履行一定手续后,专家委员会向其授予特邀专家聘书。特邀聘任专家不受年龄、职称、学历等条件限制;
3.根据工作需要,京标价协可“特聘专家”。聘期由特定工作任务决定;
(二)专家委员会在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解聘
(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解除聘任:
1.自愿提出书面辞聘申请,经专家委员会批准后,解除聘任;
2.三次无故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活动,视为自动辞聘;
3.未按保密要求对所参与的活动泄露信息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业或从业过程中有严重过失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5.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坚持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劝其辞聘;
6.根据专家积分管理办法,对于全年无积分的专家年度考核时予以提醒,连续两年无积分的专家,予以解聘。
(二)解聘方式  解聘专家名单在京标价协官网通报后,解除聘任,收回其聘书。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权利
(一)享有京标价协专家的称号和荣誉。
(二)向京标价协提出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有建言献策的权利。
(三)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标准、规范、指南和教材的编制及审核,并对其成果文件享有署名权。
(四)对行业自律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在行业评优、评比、评奖等评审工作时,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优先在京标价协的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权利。
(六)有优先参加京标价协组织的社会活动的权利。
(七)有优先获得京标价协的相关资料的权利。
(八)按照有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享有被聘任或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维护工程造价行业信誉和专家的社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时参加京标价协组织的评审、调研、核查等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提前一天请假。
(四)参加行业标准、规范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尚未发布的;参加审核违规行为核查尚未结论的;赋有保密责任。
(五)专家须认真履行职责,服从专家委员会安排,完成专家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备选专家库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备选专家库及备选专家人选来源
为及时补充、调整专家资源,专家委员会设备选专家库。
在京标价协官网专家智库平台下载、填写备选专家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经专家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纳入备选专家库。
专家委员会每年定期发布通过初审进入备选库的专家名单。
第十八条 备选库专家按京标价协专家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备选库专家自进入备选库连续两个自然年积分为零的或备选库专家自进入备选库至专家委员会换届时,仍未成为正式专家的失去备选资格,由系统自动清除出备选库。被清出备选库的人员,可按第十七条的程序再次申请加入备选专家,申请时间和积分重新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有冲突时,以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专家管理办法》(京标价协(专)字〔2022〕4号 附件1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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